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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首届作者与编委交流会上海交大成功举行

    添加时间:2015/1/15 10:40:31 共阅[]次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2014年12月20日8:30-12:40时,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203室举办了一场题为“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P2P及其法律问题”的作者与编委交流会。上海市一行三局、公检法相关负责人、实务界和理论界专家以及数十名学生出席了这次研讨会。

        会议伊始,许多奇教授首先介绍了与会嘉宾,感谢了各位作者与编委对《互联网金融法律评论》首期创刊作出的突出贡献,并且详细阐述了创刊的宗旨,即试图为业界和专业人士提供一个平等交流、沟通的平台。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上海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杰先生和上海外贸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汪其昌先生作为首期作者代表,分别从实务和学术的角度谈论了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思维和学术意义。

        随后,交流会进入专题讨论环节。在沈伟教授的有效组织和主持下,来自学界和实务界的演讲嘉宾围绕“大数据时代下的互联网金融”这一主题展开讨论,分别从不同角度解析P2P及其法律问题。

        湖南仁和律师事务所的金笑律师首先作了“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标侵权责任”的发言,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解剖了网络平台当中的商标责任侵权问题。金笑律师指出当下我国各地区法院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尚未统一,而随着网络成交量的激增,这一问题的解决又迫在眉睫。金笑律师认为,网络交易平台所应承担的责任因网络销售模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自营性销售网站和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分别处理对待。自营性销售网站应视为销售者。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项下,则应进一步区分B2C、与C2C的不同。C2C网络交易平台应当视为ISP,即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照此衡量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B2C网络交易平台则应认定为非中立的ISP,须承担相关的知识产权审查义务。

        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谢天祥律师紧接着探讨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了题为“P2P监管红线及相关法律问题”的演讲。谢天祥律师认为应当谨慎对待P2P互联网金融企业投融资,但仍应以肯定态度为主。谢天祥律师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当下许多互联网企业都是通过BIE架构获得资本市场认可的。但是, BIE架构在我国境内重新融资势必遇到拆红筹的问题。当下,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架构已经初步成形,境内融资势必成为一大趋势。因此,如何处理相关事务问题也成为实务界经常遇到的难题,以此同时,交易成本、交易时间、未来上市等诸多因素均应纳入考量之中。

        第三位发言者是中国移动通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单磊先生,他带来了信息量极大的“大数据的法律问题和挑战”演讲。单磊先生从现实生活中的小细节出发,点出“在当下信息社会之中,信息安全保护的形势非常严峻”。而在大数据时代,对于信息的把控又必然需要落到法律手段之上。我们不能拒绝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拒绝社会进步的步伐,拒绝数据给人类生活带来的便利。 “信息就是大数据的宝藏”。因此,如何在大数据迅速发展之下平衡商业价值、公共利益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对于立法者而言是一大挑战。单磊先生指出了信息保护中的具体问题:个人信息边界变得模糊不清;信息保护法规范主体存在争议;个人信息保护法需要补充基本权利;以及个人信息遗忘权与公众自由表达乃至消费者权利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对于我国而言,应当充分借鉴欧洲、美国等地区成熟立法经验,并且结合中国当下大数据进程,建立一个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经济学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华东政法大学贾希凌副教授则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剖析了P2P的风险,贾老师从P2P的运行模式着手,阐明了P2P模式与传统民间借贷的最大不同在于P2P模式中引入了专业化的中间服务商。她认为P2P平台应当界定为中介,虽然在当下我国P2P平台并不完全是中介地位。P2P中的法律关系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出资方和用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P2P平台本身与各方的关系。出资方和用资方之间的关系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加以确认。就P2P平台与各方的关系而言,仅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项下的居间关系加以调整是不足够的,因为P2P在实际运作中已经突破了单纯的居间模式,可能形成了债权转让关系或者担保关系。因此,需要在不同情形下做出不同的法律分析。紧接着,她进一步探讨了P2P模式中高利贷问题,即P2P的利率应如何确定,以及P2P的利率是否应受到绝对的限制。关于P2P的去担保化,贾老师认为,在我国目前信息数据库尚不完善的情形下,担保制度是必须的。倘若需要进行去担保化,则需要加快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并且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五位发言人是来自网贷之家的CEO徐宏伟先生,他从自身经验出发,做了题为“存款保险制度与P2P的去担保化”的发言。徐先生首先回顾了中国七年来P2P网贷的市场选择,点出P2P网贷之于中国的三重意义。首先,打破了银行对市场不能倒的预期;第二,打破了行业垄断;第三,对于即将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了现实的指导意义。他认为,在我国国情下,简单去担保化并不可行,因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而非简单阻止行业的发展。

        而后在点评环节中,法学院的徐冬根教授、高级金融研究院的费方域教授以及上海银监局的马强处长分别从法律、经济以及实务三个维度对嘉宾的演讲进行了专业而精彩的点评,又将其提升到一个法律规制和学术发展共荣共生的高度,指出只有通过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的路径,才能使法律规制、法律制度、法律系统和学术得到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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